各市(州)、林区、县(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
现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贯彻落实《可再生能源法》,落实国家节能减排战略部署,加快发展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新兴产业,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措施。各地财政和建设部门要迅速向当地政府汇报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意义和要求,在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各地财政和建设部门要认真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示范规划及相关措施,已具备条件的地方认真准备,迅速组织申报工作。
三、申报资料于2009年8月15日前(以后每年4月 30日之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根据文件要求和规定组织审查,择优向国家申报。
附件:
1、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doc财建[2009]305号)
2、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doc(财建[2009]306号)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